郭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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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万金融借款纠纷全胜!郭钧律师突破担保责任定性,成功锁定夫妻共同还款责任

发布者:郭钧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4日 25人看过 举报

2026-08-24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银行与被告谭某丙于2017年5月18日签订《长江卡循环贷款最高额贷款合同》,约定谭某丙可在19万元循环额度内申请贷款,期限自2017年5月18日至2018年5月17日。合同约定了固定利率及逾期罚息、复利的计算标准,并明确若借款人违约,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立即偿还全部本息。被告李某丁系谭某丙丈夫,同日与原告签订《长江卡循环贷款最高额保证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与谭某丙共同履行还款义务。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谭某丙发放贷款19万元。然而,二被告未能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本息。截至2018年9月25日,二被告共计拖欠原告借款本金18.7万余元、利息一千余元、罚息八千余元及复利一百余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郭钧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上述欠款及后续罚息、复利,并承担诉讼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

1. 被告谭某丙的违约责任认定及具体欠款本息的计算标准,特别是罚息与复利的计算基数和利率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

2. 被告李某丁在既签订了保证合同又出具了共同还款承诺书的情况下,其责任性质的认定,即是否应当对涉案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而非仅仅是连带保证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谭某丙签订的贷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放款义务,谭某丙逾期未还款构成违约,理应偿还下欠本金18.7万余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和复利。关于李某丁的责任,因其向原告出具了《共同还款承诺书》,明确载明与谭某丙共同履行还款义务,且庭审中原告明确要求其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故法院支持原告要求李某丁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诉求。

 

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谭某丙、李某丁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本金18.7万余元及截至2018年9月25日的利息一千余元、罚息八千余元、复利一百余元;二、二被告共同支付自2018年9月26日起的罚息及复利(分别以本金和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2.1117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四千余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律师价值】

郭钧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敏锐的诉讼策略。在证据组织方面,郭律师全面梳理了贷款合同、保证合同及共同还款承诺书,精准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在策略制定上,郭律师敏锐捕捉到李某丁出具的《共同还款承诺书》这一关键证据,在庭审中果断明确主张其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而非一般的“连带保证责任”,有效避免了保证期间可能带来的抗辩风险,最大化保障了银行的债权实现。此外,郭律师对罚息与复利的计算标准进行了严密论证,确保诉求得到法院全额支持,充分体现了其卓越的专业判断与庭审把控能力。

郭钧律师,先后在重庆三峡学院和西南政法大学,获文学和法学双学位,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重庆市法学会会员。郭钧律师199...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开州区
  • 执业单位: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1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人身损害、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
1500120********11 刑事辩护、人身损害、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