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4年1月30日,被告邓某、王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廖某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借条,约定月利息1.5%,每月支付,邓某以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并在某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条同时约定了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等由借款人承担。廖某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将20万元支付至邓某账户(收款账号:XXXX XXXX XXXX XXXX)。借款后,邓某、王某通过微信等方式陆续还款共计2.7万元,但未能按期足额偿还剩余本息。经多次催收无果,廖某委托郭钧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主张对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保全费等。
【争议焦点】
本案审理过程中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其一,被告邓某抗辩称在借款当日以现金形式向原告方委托人员熊某支付了2.7万元利息,该事实是否成立;其二,双方约定的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计算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超出部分应如何处理;其三,原告主张的抵押权优先受偿权及律师费是否应予支持。针对现金还款争议,邓某虽提供取款明细,但不足以证明该款项用于偿还本案借款;针对利息标准,法院需依法审查约定利率是否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关于现金还款,邓某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对其抗辩不予采信。关于利息,双方约定月息1.5%(年利率18%)超过了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年利率13.8%),超出部分无效,已支付款项应折抵本金。经依法核算,截至2024年11月24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19.5万余元。逾期利息应按年利率12%计算。关于抵押权,因已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原告有权就抵押房屋优先受偿。关于律师费,因借条有明确约定且原告提供了相应票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5万余元及相应利息;原告对抵押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2021)某不动产权第XX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00余元、保全费1700余元、公告费2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律师价值】
郭钧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对能力。面对被告提出大额现金还款的抗辩,郭律师敏锐指出其证据链条的断裂,成功促使法院认定被告举证不能。在利息计算方面,郭律师精准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主动配合法院核算LPR四倍红线及本金折抵细节,确保诉求合法合规。此外,郭律师在诉前指导当事人完善抵押登记及律师费约定条款,为最终实现优先受偿权及转嫁维权成本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郭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