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吴某甲与被告肖某甲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三名子女。双方于2012年经某法院调解离婚,约定三名子女均由原告吴某甲抚养,共同财产房屋归被告肖某甲使用。离婚后,长女吴某乙随被告肖某甲生活并在某中学就读,次女吴某丙与儿子吴某丁随原告吴某甲在某市生活。原告吴某甲诉称,其独自抚养三名子女能力不足,父母年迈多病无法协助,而被告肖某甲有稳定住所和较好收入,故委托某律师事务所郭钧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变更长女吴某乙与儿子吴某丁的抚养关系由被告直接抚养,并确定抚养费数额。被告肖某甲辩称,原告收入丰厚、资产达数百万元,具备充足抚养能力,且自身收入微薄,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应变更长女吴某乙与儿子吴某丁的抚养关系,以及抚养费的承担问题。具体包括:一、子女的个人意愿及与父母双方的感情深厚程度;二、原被告双方的抚养能力与抚养条件对比,包括经济收入、居住环境、教育资源等;三、变更抚养关系是否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与稳定成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长女吴某乙已年满十周岁,其书面表示愿意随被告肖某甲生活,且其一直随被告生活,已适应当地环境,面临中考,不宜贸然改变,被告抚养条件更利于其成长,故支持变更长女吴某乙由被告抚养。儿子吴某丁年仅四岁,一直随原告在某市生活,已适应当地环境,改变环境不利其成长,故不支持变更其抚养关系。关于抚养费,因原告抚养两名子女,被告抚养一名,且原告月收入三千元,被告基本工资一千元加提成,原告收入较高,双方生活水平相当,法院认定不宜判决任何一方再支付对方子女抚养费。最终法院判决:变更长女吴某乙的抚养关系,由被告肖某甲直接抚养;驳回原告吴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八十余元,减半收取四十元,由双方各负担二十元。
【律师价值】
郭钧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法律素养与细腻的诉讼策略。面对原告抚养能力受限的困境,郭律师精准把握“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将诉讼重心放在长女意愿及幼子生活环境稳定性上。庭审中,郭律师通过详实举证,客观剖析双方抚养条件差异,成功说服法院变更长女抚养权,同时避免了幼子生活环境突变的风险。此外,郭律师在抚养费诉求上展现出务实的策略,促成法院作出互不支付抚养费的合理裁决,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及子女的合法权益。
郭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