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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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审理离婚纠纷胜诉!郭钧律师巧用离婚协议与分居事实,成功促成判决离婚

发布者:郭钧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4日 37人看过 举报

2026-08-24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孙某甲与被告曾某甲于2006年相识,2007年按当地风俗举办婚礼,后于2010年3月1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于2008年4月4日生育长子曾某乙,于2009年8月15日生育次子曾某丙。由于婚前缺乏充分了解,婚后双方常因性格不合及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关系持续恶化。自2013年10月起,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2014年6月9日,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离婚及子女抚养事宜,但因被告曾某甲不同意返回某市某县办理离婚登记,导致协议离婚未能实现。为此,原告孙某甲特委托某律师事务所郭钧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并依法处理婚生子抚养问题。法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曾某甲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完全破裂,是否应当准予离婚;第二,两名婚生子的抚养权应如何归属,以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第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的分割与承担问题。在庭审过程中,郭钧律师围绕双方分居事实、离婚协议书的效力以及子女抚养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充分的举证与论述,为法院查明事实提供了清晰的法律逻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于2014年6月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依法成立并有效,该协议足以证明双方对继续共同生活已无信心,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因两名婚生子现随被告生活,且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被告抚养,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确认婚生子曾某乙、曾某丙随被告曾某甲生活。关于财产及债权债务,因被告未到庭导致无法查清,相关权利人可另行诉讼主张。最终法院判决:一、准许原告孙某甲与被告曾某甲离婚;二、婚生子曾某乙、曾某丙随被告曾某甲生活。案件受理费二百余元,减半收取一百余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

 

【律师价值】

郭钧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灵活的诉讼策略。面对被告缺席审理的状况,郭律师迅速调整策略,将举证重点放在双方已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及长期分居的客观事实上,有效证明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时,郭律师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出发,结合孩子实际生活状况,说服法院采纳由被告抚养的方案。此外,针对未查清的财产债务,郭律师向客户提供了另行起诉的专业指引,妥善化解了客户的后顾之忧,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郭钧律师,先后在重庆三峡学院和西南政法大学,获文学和法学双学位,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重庆市法学会会员。郭钧律师199...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开州区
  • 执业单位: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1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人身损害、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
1500120********11 刑事辩护、人身损害、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