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唐XX与被告尹X、第三人谭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原告唐XX于次月4日以已和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唐XX申请撤诉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XX负担。
郭钧律师
发布者:郭钧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1日 29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唐XX与被告尹X、第三人谭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原告唐XX于次月4日以已和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