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体权:有效的维权资源
强奸案件中受害人应当以何名义请求精神赔偿呢?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所列各项权利中有一项“身体权”,与生命权、健康权并列,显然,这是一项与生命权、健康权一样对自然人至关重要,但又有所区别的权利。笔者认为“身体权”的核心内容应当是除自然人对自己身体的控制、支配外,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其身体。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等性犯罪案件恰恰是违背妇女意志,对妇女身体强行占有、控制,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是对妇女“身体权”的一种公然践踏和侵害。以“身体权”遭受侵害为由对这类犯罪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于法有据,也符合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