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乐律师 时间:2024年04月17日 3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某发,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某洪
被告:韩某学,男
被告:张某荣,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乐
代理权限: 一般授权。
原告刘某发与被告韩某学、张某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案涉300000元款项系民间 借贷,但其提供的借条出具时间晚于转账时间,且原告刘某发系被告韩某学所涉传销组织下线会员,原告刘某发对被告 韩某学从事传销活动知情;案涉300000元款项已在被告韩某学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传销资金,故原告刘某发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系民间借贷,本案当 事人之间传销资金纠纷不属于法院的受理民事诉讼范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 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发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