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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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法院采纳我方所有诉讼请求,为当事人追回五十余万欠款及利息

发布者:周乐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31日 136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诉称,原告曾系被告公司职员(2018年已离职),2013年6月因被告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便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后经商议,原告此后至2016年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累计借款金额共计584272元,同时双方约定按月利率1%计收利息,每半年一清息。后原告XX过银行转账方式、现金等方式向被告交付了全部借款。被告分别于2014年12月21日、2015年12月22日、2016年6月21日、2016年12月21日、2017年6月21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载明了借款时间、金额及事由,并XX过签字盖章的方式对上述几笔借款予以确认,被告按约付息至2019年12月。2019年12月17日,被告XX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偿还了半年借款利息共35056元,此后被告再无偿还过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84272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利息35056元(自2019年12月18日起按照约定利息月利率1%暂计至起诉之日,后期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本金偿还完结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XX公司辩称,借款属实,原告陈述的事实认可,利息应该是清偿至2019年12月20日,现公司资金周转暂时困难,希望调解解决该问题,分期分次给其支付。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告曾系被告XX公司员工,自2014年起,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周转,累计借款金额共计584272元,同时双方约定按月利率1%计收利息,每半年一清息。后原告XX过银行转账方式、现金等方式向被告交付了全部借款。被告分别于2014年12月21日、2015年12月22日、2016年12月21日、2017年6月21日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并载明了收款事由为借款,并XX过签字盖章的方式对上述几笔借款予以确认,被告按约付息至2019年12月。2019年12月17日,被告XX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半年借款利息共35056元,利息清至2019年12月20日。此后被告再无偿还过本金及利息,原告王X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其借款本金584272元及相应利息。

上述事实有收款收据、银行流水、借款登记表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王X与被告XX公司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中,被告XX公司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将借款以现金及转账的方式支付给被告,有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据》及银行流水为证,被告未能按约定给付借款本息,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8427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期限内的利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告请求利息按约定月利率1%计算,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XX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王X借款本金584272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2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周乐律师,男,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中国法学会会员、陕西省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四川警察学院法学系,获司法部颁发的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汉中
  • 执业单位:陕西众致(汉中) 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720********8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