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乐律师 时间:2017年10月30日 13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点评
1、原告系五金日杂材料商,被告在原告处多次购买五金材料后,于2015年8月2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刘某某送来亿腾时代广场所有材料款现金人民币83800元(捌万叁仟捌佰元正)注明:此款定于2015年11月28号前付清欠款人:木工班蒋某某2015年8月28号”,后还款期限届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83800元及逾期利息。
2,本案法律关系明确,在案由上原告持有被告签字的欠条,本应当以欠款纠纷为案由诉至法院,但考虑到对方人在外地,原告至今仍联系不上被告,故结合案件地域管辖等特殊情况,将本案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诉至法院,作为原告方诉讼代理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已达到足够、充分,本案关键仍在后期执行阶段,故提供执行线索至关重要。
3、对于被告不出席、缺席判决及公告送达的案子而言,如何实现债权是关键,而执行阶段提供准确的执行线索能够最大可能的把执行落到实处。建议签订买卖合同或借款时尽量核实对方有无偿还能力,必要时应当提供抵押或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