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古以来就是礼仪之邦,婚嫁礼仪更是中国传统礼仪的集大成者,古时的“三书六礼”是极为隆重的,到了当代仍旧保留了给彩礼的习俗,从几万、几十万、几百万礼金,再到黄金、钻石、白金等首饰,聘礼的形式多种多样、有多有少。可以说聘礼是作为男方承诺的一种物质化的表现形式,数量不在多,关键是诚意,但毕竟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悲欢离合,当两人感情出现问题,这些彩礼、聘礼又该如何解决的?是否应当返还呢?
实际上,男方可以主张返还彩礼的情况,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有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三种情况: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三种情况可以举以下案件进行说明。
案例一:小红和小军经别人介绍认识,建立恋爱关系,未共同居住,2018年7月两人举行订婚仪式,小军给小红9万9礼金并购买了三金。后交往过程中两人矛盾加剧,都不愿意登记。小军要求返还礼金。
案例二:小红和小军经别人介绍于2018年9月登记结婚,当月小军给小红9万9礼金并购买了三金。但因为双方未举行婚礼也未住在一起,2019年2月双方发生矛盾办理离婚登记。现小军要求返还礼金。
案例三:小红和小军于2018年9月登记结婚,小军给小红9万9礼金并购买了三金。婚后第三年小军因意外发生车祸造成残疾,一直养病在家,后两人因矛盾频发,最后登记离婚。小军因生活困难要求返还礼金。
以上三种情况下,小军基本上都是可以要求小红要求返还礼金的。但是现实生活总是比较复杂的,还有两种情况可以给大家举例说明。
案例四:小军和小红在2018年订婚,小军出了20多万彩礼,两个人没领证就一直住在一起,现在有三年了,现在俩人分手,小军要求小红返还彩礼。
细心的朋友可以发现这个案例与案例一最大的区别在于两人是否有共同居住,案例四的两人虽然没有领证但是居住在一起三年。此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彩礼的金额多少、双方未登记结婚的原因、共同生活的时间、财产情况、有无生育子女等情况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也就是说并非全额返还了。
案例五:小红和小强认识3个月就登记结婚,结果刚一个多月就过不下去了,彼此发现双方性格、生活习惯等差异比较大纷纷提出要离婚,结婚时小强给小红彩礼26万多。现在小强要求返还。
这个案例与案例二的共同点在于男女双方都结婚登记了,不同在于此案例是两人生活的时间比较短,这是有别于案例三。这种情况下如果离婚时小强主张返还彩礼的,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过错、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情况综合评定是否要求女方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多少。
当然,现实生活中婚姻家事的纠纷并不是以上几个案例能讲明白的,很多情况下一个婚姻家庭纠纷会牵扯到婚前财产、婚后财产、抚养权、探视权、损害赔偿等很多情况,如何在纷繁复杂的案件里理清线索、理清重点确实是一个复杂的工作,而对于审判精神的领悟和把握则是维护自身权益的第一步。
最后,祝福天下有情人都能终成眷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