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某男与李某女两人经他人介绍结婚,两人都属再婚,因为婚前认识时间短,缺乏对彼此的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争吵不断,后李某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提出划分张某男内退后的“工龄买断款”。张某男同意离婚,但是认为工龄买断款是单位改制过程中,对他们内退人员的个人补偿,因此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同意划分该财产。
法院观点:
离婚纠纷案件中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另一方因企业改制等原因获得的“工龄买断款”,可参照《婚姻法解释(二)》第14条确立的原则处理,14条规定如下“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分析:
夫妻共同财产是领取结婚证的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所获得的财富(不具有人身专有性),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婚内财产协议,则双方获取的财富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在评判某项收入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把握几个要点: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2、因为劳动所获经营性收入;3、没有婚前财产协议
本案中工龄买断款,属于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单位发给职工的一次性费用,从国家统计局1999年10月10日《1999年年报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来看,该解答明确“一次性买断工龄所支付给职工的费用从性质上说属于保障性质而非劳动报酬性质,因此,不应统计为工资”。因此,将买断工龄款完全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完全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都失之偏颇。
因此李某女在要求划分张某男的全部工龄买断款实际上并不合理,实际上她仅能要求划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相应工龄买断款,实践中对“工龄买断款”中经济补偿金部分的分割可以按此以下公式计算:
夫妻关系存续年限×[工龄买断款总额÷(70岁—参加工作时的实际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