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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不明,推定机动车承担全责或同责

发布者:李姗姗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8日|分类:交通事故 |1762人看过

案例: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认定责任无法认定

201410月份,陈某驾驶一辆轻型货车(该车车主为张某,未投保交强险),与朱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沿掘港镇东二环路由北向南至北场桥北侧交叉路口右转弯时发生交通事故,致朱某受伤,两车局部损坏,共计损失达159769.94元。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接到报警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并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由于本次交通事故的部分成因无法查清双方责任无法认定。

法院判决:同等责任被告方却赔偿九成

20153月,朱某将陈某连同车主张某诉至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均未能够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对方的过错。经法院审理认为,该事故发生的原因无法查清,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认定双方承担同等的事故责任。判决书的主文中,判决陈某和张某对原告朱某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损失12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的损失39769.94元,由陈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19884.97元。

律师解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交通事故责任不明时,如果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推定机动车负全责;如果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之间,推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因本案的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之间法院在无法查明事故责任时才作出双方承担同等责任的判决。

为何陈某的赔偿责任为何将近九成,法院的判决是错了吗?当然不是。我们通常见到的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两者不是等同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投保交强险以后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因此,即使车辆驾驶人承担了事故责任,只要损失没有超过交强险的限额,损失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车辆驾驶人、所有人以及责任的另一方都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但如果没有投保交强险,车辆驾驶人和所有人就要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全部赔偿责任。本案中因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法院判决上述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120000元由陈某和张某承担连带责任。再加上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陈某仍然要承担50%的责任,两者相加需赔偿139884.97元,将近事故损失的九成也就不足为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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