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姗姗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03日 97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开发商假冒公寓,律师助其退赔维权
—为客户拿回全款并支付全款利息!
2019年4月30日,吴某与F公司双方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约定:吴某认购F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建筑面积29.86㎡,总房款为456072元;F公司应于2019年5月17日之前与吴某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如F公司拒绝签订预售合同,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双方未在约定期限内签订合同,认购协议自动终止,认购备案自动注销;等等。吴某于签订协议当日向F公司代理方即本案第三人某中介公司支付定金50000元整,于2019年5月5日支付余款406072元,某中介公司为吴某出具收据,后吴某多次催促签订F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但是F公司拒绝且未退还购房款,故原告咨询了李姗姗律师后,并委托律师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拿回自己的房款。
律师观点:吴某与南京F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对面积、价款、定金和付款方式等核心条款进行了明确约定,该协议成立并生效。其次,某中介公司为F公司推介客户,吴某因此在签约时按F公司的指示,向某中介公司支付了定金和购房款;某中介公司开具了专用收据,明示收款内容是云璟商务中心××幢××室的房款,金额与认购协议的约定一致,因此,应认定某中介公司是F公司收取定金和购房款的代理人。第三,根据认购协议约定:双方未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认购协议自动终止,因F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与吴某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故认购协议终止,即协议解除,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购房款,应予以支持。
最终判定:南京F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吴某购房款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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