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娜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行政行政复议土地纠纷行政诉讼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补偿安置未落实 是否有权使用被征地

发布者:李丽娜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拆迁安置 |1315人看过

根据《物权法》第28条,因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根据这一规定,征收决定生效时,被征地的所有权已经由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村集体已经不再享有土地所有权了。但这是否意味着征收决定一旦开始生效,政府或者建设单位就可以直接进场清理土地或者使用土地了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因为中央政策三令五申,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也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地,所以,虽然征收决定生效时,土地所有权已经发生变更,但并不意味着政府或建设单位就立即取得了被征地的使用权。

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如下: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第3条 (十五)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监管。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2010年)(以下简称《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二、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

作者:李丽娜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