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丽娜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20**********

  • 执业机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行政行政复议土地纠纷行政诉讼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未在征地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 就不能再列入补偿范围了吗

发布者:李丽娜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拆迁安置 |10607人看过

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些地方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中会规定:“土地所有权人、他项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不列入补偿范围。”那么这种情形,当被征收人超过了规定的登记时间,还能拿到相应的补偿款吗?

律师认为: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依法进行公告。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原则上,被征地权利人应于公告确定的权利登记期间内进行补偿登记,这是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保障被征地权利人财产权的必要措施。但在实践中,种种原因导致补偿权利人未能如期于规定时间内办理补偿登记的情形并不少见,如果因此而取消补偿权利人的补偿权,不仅于法不合,于情于理也说不过去。因此,在该事例中,县级人民政府的征地公告直接声称“........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不列入补偿范围”是违法的,迟延的权利人仍可于公告期满后持 相关的权属证书请求补偿登记。

律师提示:根据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6条第2款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本文由拆迁律师原创,转载请保留版权信息。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