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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行政行政复议土地纠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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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政府是否有权批准征收基本农田

发布者:李丽娜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土地纠纷 |11319人看过

拆迁律师认为:所谓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土地管理法》第34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原则上,基本农田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但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必须而又无法避开的情况下,征占基本农田也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对基本农田的征收,法律规定完全上收了审批权,明确规定只有国务院有权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无权批准征收基本农田 。

 拆迁律师提供相关法律链接:

  《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1、2款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第15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定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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