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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中仲裁条款的适用

发布者:武丹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761人看过

建设施工合同中仲裁条款的适用

“白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而补充协议中未约定仲裁条款,能否对补充协议中超出“白合同”范围的实际施工范围,适用“白合同”的仲裁条款?

首先要准确理解《司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并不是明确“黑合同”无效或者黑合同的哪些条款无效。《司法解释》规定处理仅限于造价结算,仅在“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这一点上以“白合同”为准。因此“黑合同”以补充合同形式出现并不因此可以改变白合同对仲裁的约定。具体来说这个问题要分两种情况来讨论。

第一,如果仲裁条款没有特指适用白合同中所涉工程项目的争议范围,仅仅是说本合同发生争议适用仲裁,那么既然是补充协议,且并非无效协议,这个协议是对白合同的补充,应该看作是“白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只要双方没有其他的特别的约定。补充协议与“白合同”就是一个整体,对于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事项也应该使用仲裁条款。

第二、如果白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范围特定,而补充合同的约定事项并不属于白合同的特定范围,那么可能双方对补充合同能否提起仲裁会产生争议,我的观点倾向于仍可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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