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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准

发布者:武丹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2958人看过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准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有的当事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在签订中标合同前后,往往就同一工程项目再签订一份或多份与中标合同的工程价款等主要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如果出现“黑白合同”,应当按照哪一份合同结算?

在招投标的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主张按照“黑合同”结算,对方当事人主张按照“白合同”结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明确规定应当以“白合同”即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为什么不能以“黑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呢?这是因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标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黑合同”虽然可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由于合同形式不合法,不产生变更“白合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签订中标合同后,如果出现了变更合同的法定事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合同;但合同变更的内容应当及时到有关部门备案,如果不到有关部门备案,就不能成为结算的依据。这样,就从根本上制止不法行为的发生有利于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也有利于《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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