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女士这几天遇到了闹心事。两年前,孙女士去联通公司充话费,正巧赶上该公司搞活动,充话费送苹果4S手机,孙女士简单咨询了一下,觉得花3000元充话费拿了市场价5880元的手机,很划算,就签了协议,拿了当年的新款苹果,十分开心,还签下了承诺书,如不能按协议使用手机,就得赔偿该公司手机费5880元。签约机卡不分离,每月最低消费220元,用了半年,发现机卡不分离的手机话费爆涨,孙女士觉得自己另有一张联通卡,就停用了此卡。
今年6月份,孙某收到联通公司的诉状,要求孙某赔偿手机费5880元,补交话费80元及违约金148元。孙某多次与联通公司沟通,希望私下解决,但该公司坚决不同意,到了开庭时间,联通公司安排了三人的律师阵容,希望通过此案的判决来处理其他类似客户的问题。孙女士也带上自己要好的姐妹。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辩激烈,公司以孙女士违约,根据协议及承诺书,孙女士就应该赔偿手机款5880元。
被告认为,签协议时,原告使用格式条款,公司并未强调和说明,如不使用当时提供的手机卡,要赔偿手机款5880元,原告过错在先。
举证阶段,原告举出协议书、承诺书证明自己的主张;而被告却提交了当时搞活动时,原告方开据的发票,购机款2230元,话费770元,证明手机款已付完。
原告辩称,我们手机当时进价4500元,怎么可有会以2230元来出售呢。法官询问原告,当时收的3000元是什么钱,原告陈述是话费,如是话费,该数额足够支付一年的费用,就说明孙女士一直在使用该手机,凭什么说被告违约呢?公司认为,孙女士没有按协议,使用手机卡,违约在先,应赔偿手机费。法官也批评孙女士不诚信行为,花了3000元就拿到5880元的手机,当时的确也是新款。鉴于该类案件的普通性,经法官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再付 3000元给原告,该案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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