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疏于管理散落摆放在屋顶的竹竿,导致竹竿滑落,砸伤在楼下玩耍的幼童,房屋的实际管理使用者即承租者被判决承担70%的赔偿责任。
2009年8月,五岁的小明正好放暑假,便从老家来看望在广州打工的爸爸阿德。阿德在一个村里的工地上干活,平时上班时阿德就带上小明一起,让小明自己在工地附近与村里的小朋友一起玩。一段时间下来,本都相安无事,阿德既能专心干活,又能和儿子小明在一起。
可是一天,阿德正准备干活的时候突然听到小孩在外面哭,阿德心里一下子有一种不详的感觉,立马跑出来找儿子,当循着哭声找到儿子后,发现儿子小明满身都是血。阿德立马将儿子送到医院治疗,并在工友的帮助下报了警。
根据公安机关的勘验记录显示,小明受伤所在的楼房共三层,屋顶天台地面无规则摆放数根竹竿,而小明正是被这些随意摆放的竹竿滑落伤至。而出事的顶屋房屋是由一个叫阿福的人租住。
阿德遂代理小明将阿福诉至萝岗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阿福依租赁行为使用涉案房屋,对该房屋负有管理义务,其未举证证实其无过错,天台竹竿显然处于疏于管理之状态,阿福应就其管理瑕疵所致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小明是一个年仅5岁的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即阿德让小明独自在涉案房屋前玩耍,未尽到监护责任,亦存在一定过错,根据双方过错在涉案事件中所起的作用,判决定阿福承担70%的民事责任,赔偿医疗费及护理费等共1111.05元。
律师说法:普通民事赔偿案件遵循的是过错原则,且“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需要提出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错责任。但在一些特殊的民事案件,例如堆放物品滚落、滑落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案件当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则遵循“过错推定”原则,即原则上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所以提醒广大业主,对于自己物业范围内特别是阳台及外墙的悬挂物,堆放物等一定要放稳放牢,勤于管理检查,否则不慎滑落伤人则会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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