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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理财,血本无归

作者:饶婷婷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48次举报

P2P网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型的理财模式缺乏监管,少数不法分子开始利用网贷平台进行非法集资活动,肆意侵吞他人财产。记者8月27日从深圳福田检察院获悉,从去年11月开始承办第一宗 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案至今年7月,该院共承办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案9件,已占到全部非法集资案件的80%以上。

以虚假标的吸金上亿元

去年3月,钟某某、龙某某等人在深圳市福田区卓越时代广场成立网某某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搭建了“某某天下”网贷平台,在网站上发布虚假的借款标的,期限为1~3个月不等,年利息20%左右。

投资人在该网站注册会员后可以获得一个会员账号,会员对账号进行充值,然后选择投资项目,投资所返还的本金和利息也都体现为会员账号的余额。需要会员在网站上点击提现后,网站财务人员再将相应金额的钱款通过网上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入会员的银行账户。

去年8月,该公司的网贷平台无法提现,公司负责人逃匿。

据统计,该网贷平台以此方式非法集资上亿元。已报案的受害者有350余人,除西藏外,全国各省区市均有受害者,受害者主要集中在广东、福建、江苏、浙江等地。

受害人中不乏职业投资者,人均损失金额以百万元计。

目前,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几名骨干人员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移送审查起诉。

经营者赚够了网站便宣告倒闭

利用网贷平台非法集资的公司在运作形式上与一般的P2P网贷平台十分相似,其区别在于正常经营的P2P网贷平台只是一个中介,借款需求由用户提出,还本付息也由借款的用户承担。

网贷平台非法集资脱离了中介的性质,由网站的经营者自行吸收资金,用于项目投资或非法占有,由网站负责还本付息,这符合法律对非法集资的界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

非法集资的网贷平台是利用新会员的投资支付给老会员,待没有足够的新投资来支撑所承诺的高额收益,或者经营者已获取到非常高的收益欲携款潜逃时,网站便宣告倒闭,致使投资者血本无归。

网贷非法集资特点:

投资成本少,犯罪利润高

特点1

前期收益快,客户群增长快。非法集资的P2P网贷平台为了招揽人气吸引更多的资金,除了固定的借款标的,还推出了“秒标”、“天标”等多个投资项目。“秒标”即虚构一笔借款,由投资者竞标并打款,网站在满标后,会马上连本带息向投资者还款,制造快速赚钱的假象。

特点2

不涉现金,操作便捷。非法集资的宣传活动及客户注册均在网站上进行,其资金往来也主要依靠电子转账和网上支付,基本没有现金交易。利息收益也并不直接转到投资者的银行账户中,只是在其注册的会员账号内显示收益金额。投资者需要在网站申请提取现金。

特点3

影响范围广、被害人年纪轻。P2P网贷平台通过网络宣传借款信息,网络传播的无边界性使得吸收资金的信息能够迅速大范围传播,集资对象和影响范围的明显扩大。而且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侵害的对象主要是接触网络较多、容易接受新鲜事物的中青年人。

特点4

投资成本少,犯罪利润高。网贷平台只需前期支出一定费用搭建网络借贷平台,后期就只需要聘请1名网络技术维护人员和少量业务推广员。

案发原因:缺乏监管、进入门槛低

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案的集中大量出现,和监管缺位有很大的关系。

截至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政策对网贷行业准入门槛、审批手续等进行明确规定,也没有具体的监管部门对这些网贷平台出售金融产品的资格进行认证、审核等。

不法分子利用网络金融产品监管缺位、进入门槛低等特点,往往三五个人花几万元就能搭建一个网贷平台。

投资渠道窄也使群众盲目相信网贷平台。目前市场上可投资的项目较为有限,如股市风险大、收益不稳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起点高且回报率低。

在这种投资环境下,网贷平台动辄许诺以年利率20%以上的高额利润,并以具体的投资项目为幌子,很容易吸引投资者眼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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