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的一天,汪某驾驶一无牌三轮摩托车载着好友邵某去汽摩城买车,不料途中发生车祸,致使坐在后座上的邵某摔倒受伤。邵某经送医院救治,7天后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抢救无效死亡。交管部门认定汪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邵某家属将汪某告上法庭,要求汪某赔偿邵某因此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3万余元。汪某说,自己应邵某的要求,出于好心驾车送他去买车,哪知路上会出车祸,如今不但好友身亡,自己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让朋友搭顺风车发生车祸,驾驶人究竟是否要担责?近日,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好意同乘”车祸案审理后,认定可以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判令汪某赔偿给死者家属各种经济损失22万余元。
法官庭后解释称,本案是在“好意同乘”时发生的交通事故,所谓“好意同乘”是指经同意无偿搭乘他人车辆的行为。其法律义务是车辆驾驶人不得损害同乘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好意同乘”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无偿搭车者损害的,应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车辆驾驶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无偿搭车者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本车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汪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明知不能载人仍搭乘人员,以致发生致同乘者死亡的交通事故,负有重大过错。邵某搭车时应当知道该车不能载人,仍无偿搭乘该车,也存在一定过错,据此,应相应减轻汪某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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