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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涉打车软件纠纷案:接单后拒载他人未被认定违约

作者:饶婷婷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54次举报

昨日,全国首例因出租车使用打车软件未搭乘路边乘客纠纷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宣判。原告严某认为被告上海锦江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公司)“拒载”诉至法院,法院一审认为,双方合同尚未成立,被告已通过滴滴打车软件接单,依法驳回原告要求判定被告违约,并赔偿违约损失3000元及承担诉讼费的诉讼请求。

软件接单“遭遇”路边乘客

今年2月28日16时03分至07分,锦江公司驾驶员施某驾驶出租车完成本案纠纷前的最后一次营运。16时46分09秒,驾驶员通过“滴滴打车”手机软件抢单成功,并根据叫单乘客指示,于50分许驾车行至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习勤路路口,停靠于此。

见有出租车停靠后,一女子打开车门坐入车内,但很快又从出租车上下来。此时,也在此等候出租车的严某见状后径直走向出租车,并打开车门坐入车内。司机告知严某,其已通过打车软件接单,正在等待客人。说话间,叫单乘客坐上了副驾驶座位,严某也随即下车。17时02分许,叫单乘客到达目的地下车。

严某认为,系争车辆处于待运状态,其拉开车门坐入车内,与被告运输合同已经成立,被告驾驶员必须按照指示将其送往目的地。驾驶员以使用打车软件接单为由拒载,构成违约,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护权益支出的费用,也就是律师费3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则认为,原告上车时,驾驶员即告知已经接单,双方合同并未成立,被告未拒载;即使成立,原告提起合同纠纷,也无权请求律师费。

空车标志灯是否开启是关键事实

据了解,出租汽车客运服务是具有一定公益性特征的公共运输服务。我国合同法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也规定,从事客运服务的出租车驾驶员所驾驶的车辆开启标志灯后,在客运集散点或者道路边待租时不得拒绝载客。

也就是说,当乘客登上已开启空车标志灯、处于待运状态的出租车时,出租汽车运营方具有强制缔约的义务,不得拒绝乘客运送要求。因此,空车标志灯是否开启,是认定本案合同是否成立的关键事实。

为证明空车标志灯处于开启状态,原告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申请调取2014年2月28日16时10分至16时50分漕宝路、习勤路路口的监控录像,后因当日监控录像已被覆盖无法调阅,原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

但原告严某认为,纠纷发生时,先后有2名乘客短时间登上出租车,根据常理和交易习惯,如果车辆处于停运状态或空车标志灯关闭,是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的。

法院则认为,女子与原告先后上车,与标志灯是否开启并无直接的、必然的联系,以此推定标志灯开启,难予采信。

双方未就订立运输合同达成一致

法院认为,被告在原告上车前已通过“滴滴打车”软件接受他人订单,并与他人达成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原告上车后,被告驾驶员也立即告知其正在停靠等候软件叫单乘客。因此,被告主观上并没有拒载原告的故意。

本案中,原告既未证明纠纷发生时系争出租车开启空车标志灯,也未在发现已有女子拉开车门坐入车内很快下车,也即该车辆可能处于非正常营运状态的情况下,与驾驶员达成运送意向,故原、被告之间并未成立出租汽车运输合同。

因此,原告要求确认被告违约,并赔偿违约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规范打车软件使用 维护市场公平环境

“滴滴、快的打车软件颠覆了传统出租车行业和运营方式。乘客可以通过手机终端直接发布需求,司机根据行驶情况自主接单,提高了乘客打车自由度和话语权,也提升了司机运营效率。但是,打车软件,尤其是加价打车的方式,改变了出租车资源的分配方式,客观上造成软件使用者间的不公平,容易扰乱市场秩序,同时也使路边扬招乘客和软件用户处于不平等的市场环境中。

因此建议,严格落实出租车行业使用打车软件的相关规定,加大对司机提醒力度,同时利用技术手段,将打车软件接单系统与空车标识、车辆顶灯系统同步,一旦接单马上改变标识系统颜色和顶灯文字显示内容,推动打车市场和打车软件使用规范。

此外,出租车具有一定公共属性。在推广打车软件的同时,应当考虑扬招乘客,尤其是老年人等不会使用软件群体的利益,严格落实高峰时段严禁使用、推进打车软件与出租车电调平台对接等措施,防止“结构性”打车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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