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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三个典型劳动争议案

作者:饶婷婷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45次举报

案例1:调岗变相辞员工要补偿

张某兰2000年10月入职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石基南番电器机械厂(以下简称南番电器厂)从事清洁与煮饭工作。

然而,到了第二年的8月,南番电器厂将47岁的张某兰调至车间做数控车工,张某兰不同意调动,也没有再回厂里上班。后来,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发生争议。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兰工作岗位调整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两个工作岗位的工作要求、内容、性质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实际上改变了双方当初建立劳动关系的目的,判决南番电器厂向张某兰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1073.37元。

律师解读: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应具备充分合理性,其用工自主权应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行使。本案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表面看没有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也不具有侮辱性及惩罚性,但实际上劳动者并没有能力胜任新岗位,用人单位是变相辞退劳动者,应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2:竞岗降薪未告知属违法

何某姮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任综合管理部单证主管,其工作岗位为管理岗。2012年10月,该保险公司开展主管岗位人员公开竞聘工作,要求部门主管岗位人员必须参加此次竞聘,而竞聘的岗位只有文秘岗主管和行政岗主管,何某姮报名参加并选择服从调剂。

同年11月,保险公司下发通知将何某姮的工作岗位调整为客户服务中心保单服务岗,该岗位属于操作岗,不属于管理岗,且薪酬比之前管理岗位有所降低。何某姮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72404元。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姮虽确认接受岗位调剂,但保险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将竞岗后有可能降低薪酬的后果告知何某姮,故该保险公司的调岗行为缺乏合法依据,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72404元。

律师解读: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竞岗方式对劳动者岗位进行调整,但因此可能导致劳动者薪酬减少的,应事先对此进行充分明确的说明。否则即使劳动者选择服从岗位调剂,但对降低的薪酬不予认可,用人单位调岗行为的合法性也值得商榷。

案例3:违反规定被炒属合理

2011年12月11日8点32分,36岁的刘某萍来到广州市中德电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德公司)上班。此时,距正常上班时间迟到约一个小时。然而,刘某萍在考勤表上填写的出勤时间为7点30分,理由是打卡未显示。

据中德公司的《雇员手册》规定,经常迟到、早退或缺席等属A类犯错,初犯者将收到警告信。而虚报出勤的行为则属C类犯错,即时辞退。中德公司认为,刘某萍虚报出勤违反《雇员手册》,为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而刘某萍则认为,自己属于A类犯错,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中德公司的《雇员手册》经员工代表大会制定并送达员工,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用人单位及员工均应自觉遵守,并可以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刘某萍当天迟到一小时,对迟到原因作虚假陈述,其行为符合用人单位《雇员手册》规定的虚报出勤,故中德公司据此解除刘某萍的劳动合同正确,无需支付赔偿金。

律师解读:本案从用人单位制定的《雇员手册》内容看,用人单位更注重员工的诚信。刘某萍的不诚信行为使其“迟到”的小过失升级为“虚报出勤”的严重犯错,从而被“炒鱿鱼”,提醒广大员工应以诚信为本,避免弄巧成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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