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因为婚外情导致的离婚案件,深圳饶律师的经验之谈:
对于离婚案件,要尽量多收集到位于对方名下的财产,房产、公司、汽车、存款、股票等。
一、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
原被告双方结婚近九年,被告竟然苦心经营隐瞒其真实身份,原告居然连被告的真实身份、祖籍来源、家庭背景一点都不知道,连仅有的一次探望被告父亲的旅程也是被告安排的一场骗局。这充分说明,原告对被告是严重缺乏了解的,被告对原告是严格实行保密和封锁的。因此,和被告在一起,原告严重缺乏安全感,加上被告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并公然与她人非法同居,导致双方现难以共同生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第8条,本案原被告双方的情形应当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二、 婚生子应当判给原告抚养。
1、从适合小孩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原告比被告适合抚养教育小孩。
原告具有较高的学历及文化素养,做人做事知书达理,温文尔雅,拥有良好的生活习惯等,非常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
被告则整日与客户或第三者花天酒地,过着纸醉金迷的腐烂生活,且其人生观严重误导小孩(比如,公然对小孩说要给其讨几个老婆,公然带小孩与第三者同居等),若小孩由被告抚养,则实际上毁了小孩一生。
客观上,小孩出生至今,一直是由原告抚养,在原告精心照料下,小孩发育良好,为人乖巧懂事,讨人喜爱。证明原告有能力吧小孩抚养成人,教育成才。
2、从原被告双方的身体、生理条件考虑,小孩也应该归原告抚养。
原告作为女性四十多岁了,在生理上已不宜再生育孩子,因此原告抚养孩子的生活环境更加稳定;而被告,作为男人,40岁出头的年纪,正值生理上的黄金时期,有更多机会选择再生自己的孩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原、被告双方的情况,本律师认为,孩子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三、被告必须承担小孩的抚养费,并且能够一次性支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深圳是个高成本高消费的城市,孩子的生活学习和教育都离不开物质的支持,为了孩子的未来,孩子的经济保障是要明确并且充裕的。而被告在江西、深圳、香港等拥有多个公司,每月有很高的稳定收入(至少10万元以上),为了避免以后的纠纷纠葛,故恳请法院责令被告按照每月支付抚养费0.67万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到小孩大学毕业止(16年)的抚养费(128万元)。
四、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告应当多分。
1、被告是婚姻过错方,背叛家庭和婚姻,实施家庭暴力,还有隐藏、转移、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财产分割中理应少分或不分。
被告蓄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并大肆将属于与原告共有的财产转移到第三者名下,比如2011年,被告出资80万元左右购买一辆奔驰轿车登记在第三者欧小菊名下、将公司钱款存入其能实际控制的公司人员王小兰、徐巧媛名下等等,随时准备应对原告可能提起的离婚析产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原告有权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2、据查,被告实际控制或隐匿或转移的财产实际价值达到3000万元以上。具体包括深圳房产一套,企业至少5家(光注册资金就达到15000万元左右),车辆几十辆,存款与有价证券价值上千万元,无形资产难以计算。
为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恳请法院依法查明被告控制的财产并评估其价值,并按照惩罚过错方的原则,将70%分割给原告。原告的诉请,不仅有事实根据,而且有法律依据,因此,望法庭能够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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