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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作者:饶婷婷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77次举报

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深圳饶律师的经验之谈:

1、对于现场勘验,最好随手拍照留待用。

2、对于证据材料,要认真细致,有些可要可不要的尽量不要,显得累赘,如果证据比较多,做好证据清单,证明内容和质证意见等,提交给法院的东西要做好备注和检查工作。

3、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标准,一些没有发票但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实在太低了,比如伙食补助、住院补贴等,五十一天实在不够。

4、后续治疗费获得支持的可能性不够大,尽管有鉴定意见对此作出明确的费用支出结论,实不知,等到后续发生再另行起诉,给当事人带去的不便和损失是很大的。

2012年12月31日下午一点半左右,原告推车经过位于xx过道时,有一辆车牌号为xx货车 停在过道上,货主xx和另外两名搬运工在车厢上卸货,突然第二格中的一捆布料从车顶上掉下并将原告砸伤,当时旁人有报警,并叫救护车送到附近医院急诊,后因伤情严重,转院至xx 医院,因被告没有拿出一分钱给原告进行治疗,原告经费紧张,为了节省开支,在 xx住院xx天后,出院回xx住的地方继续疗养,按照医生的嘱咐继续服药并定期做复检,一个月也得花费一千多块钱吃药,同时,生活尚不能自理,需要原告妻子放下工作陪护料理。目前,三被告的伤害行为可以预计并将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等损失合计148221.15元。因为原告的右股骨颈和右趾骨上下肢骨骨裂,并不能保证一年后是否会完全康复,医生的诊断称留下残疾或后遗症的可能性很大,因此原告将保留后续索赔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同时,原告因健康权遭到侵犯,精神上受到一定程度的创伤和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受害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性自主权、婚姻自主权等人格权以及监护权等身份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被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特诉至贵院,请予以公正严明的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费用计算清单:

一、住院期间已花费用53114.99元:

1、医疗费35776.99元;(30864.89+295.30+1900+108.80+2608)

2、误工费3300元(住院一个月)

3、护理费3360元(120元X28天)

4、住宿费1400元(50元X28天)

5、交通费3073元(42+463+91+50+100+10+100+5+1300+800+43+15+29+10+15)

6、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50元X30天X2人)

7、营养费3000元(100元X30天)

8、辅助具费205元(130+75,拐杖和坐厕椅)

二、出院后已花费用6644.16元:(因行动不便,需租车)

1、鉴定费1599元(1440+159,对误工、营养、护理期三期和后期二次手术费用的鉴定)

2、保全费1070元(1020+50,去工商局作房产证无抵押证明费用50元)

3、复查费2637.16元(2476.96+160.20,药费和检查费)

4、交通费1338元(44+44+5+5+5+5+10+20+400+800,因行动不便,需租车,做鉴定400元和复查800元)

三、后期所需费用80600元:(暂计一年)

1、后续治疗费3000元(取钉手术)

2、误工费39600元(3300X12个月)

3、护理费18000元 (120X150天)

4、交通费暂计2000元(三个月去广州复查一次,因行动不便需租车)

5、营养费18000元(100X180天)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以上共计148359.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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