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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部分关键条款示例)

作者:饶婷婷律师时间:2026年03月10日分类:合同范本浏览:0次举报

一、总则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二、公司名称和住所

1. 公司名称:[公司名称]

2. 公司住所:[详细地址]

三、公司经营范围

[具体经营范围]

四、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元,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元)

出资时间

股东 1

[货币/非货币]

[X]

[具体时间]

股东 2

[货币/非货币]

[X]

[具体时间]

……

……

……

……

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 股东权利

1. 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3. 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4. 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和质询。

5.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2. 股东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3. 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4.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六、股东会

1.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 修改公司章程。

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X]次,于每年的[具体时间]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3.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5.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七、董事会

1.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X]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X]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2.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X]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3.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5.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八、监事会

1.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为[X]人,其中职工代表[X]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2.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3.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财务。

2.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九、公司利润分配

1.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

十、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1.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 股东会决议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2. 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3.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 通知、公告债权人。

3.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 清理债权、债务。

6.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4.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5.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6.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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