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是公司扩大资本规模的重要方式,但实践中部分公司因估值显著低估、控股股东低价增资稀释中小股东权益,或未保障存量股东优先认缴权,导致增资决议被否定,控股股东或相关主体需承担赔偿责任。
增资估值需公允,控股股东不得通过低价增资损害其他股东权益。公司增资时,应以增资基准日的公司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增资价格与比例。控股股东不得利用控制地位,以明显低于公司当期净资产或公允价值的定价进行增资,导致其他股东股权被不当稀释。若增资定价显著不公,即使程序形式合规,受侵害的股东仍可主张增资决议部分无效,要求按公允估值重新核定股权比例,或请求控股股东承担赔偿责任。为避免争议,公司应聘请独立第三方机构出具估值报告,控股股东应充分披露财务状况与估值依据,并完整留存估值报告、决策记录等文件,以证明增资定价的合理性并接受各方监督。
依法保障存量股东的优先认缴权。存量股东对新增资本享有优先认缴权,是否参与增资由股东自主决定。提议增资一方若无证据证明其他股东明确同意并自愿认缴,无权要求不同意增资的股东缴付增资款或承担利息。公司需向全体股东发出同条件增资通知,明确价格、认购份额上限、缴付期限及失权规则,要求股东以书面形式回复,留存沟通记录避免“默示同意”争议。
以A公司为例,案涉《股东协议》及后续股东会决议未包含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明确意思表示,亦未履行法定的增资程序,不能认定为合法的增资决议。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股东甲、乙对A公司所主张的增资表示同意并自愿认缴,因此A公司要求甲、乙支付所谓的“增资款”并承担利息的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这表明公司在增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