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美芳和洪强、洪安刚三人开公司,结果三人在公司成立时全没实际出资,属于“全员虚假出资”。后来刘美芳和洪强离婚闹掰,洪强和洪安刚召开股东会,以 “刘美芳抽逃出资” 为由将她除名。刘美芳不服,起诉要求确认除名决议无效。
关键细节:
?? 公司成立时的猫腻:
· 工商登记显示三人认缴出资,但实际都没真掏钱,属于 “虚假出资”;
· 2015 年公司增资到 300 万,约定 2018 年底前缴足,但事发时还没到期限。
?? 除名决议的漏洞:
· 洪强、洪安刚称刘美芳 “抽逃出资”,但其实她根本没实际出资,谈何 “抽逃”?
· 两人自己也没出资,却以 “守约股东” 自居表决除名,被法院怼:“你们自己都是违约方,凭啥开除别人?”
法院怎么判?
? 一审错了,二审改判!
1. 除名权的前提是 “自己守约”:
《公司法》允许除名的前提是 “其他股东已足额出资”,但本案中洪强、洪安刚同样虚假出资,属于 “五十步笑百步”,无权行使除名权;
2. 事实认定错误:
决议说刘美芳 “抽逃出资”,但证据显示她从未实际出资,属于 “虚假出资” 而非 “抽逃”,决议理由不成立;
3. 程序正义的底层逻辑:
如果允许违约股东互相除名,等于鼓励 “恶人先告状”,违背公平原则。
律师提醒:
1.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 前者是 “根本没出钱”,后者是 “出了钱又拿走”,法律后果不同,别混为一谈;
· 本案中洪强等人故意混淆概念,想通过除名逃避共同责任,被法院识破。
1. 除名的 “门槛” 很高:
· 必须同时满足:① 股东未出资 / 抽逃全部出资;② 公司催告后拒不返还;③ 其他股东已足额出资;④ 经合法股东会程序;
· 缺一不可,否则决议无效。
1. 股东纠纷的 “雷区”:
· 别以为 “开个会就能除名”,尤其是股东间存在共同违约时,互相指责可能 “搬起石头砸自己脚”;
· 遇到类似纠纷,先查自己是否 “干净”,再谈维权,否则容易翻车。
给创业者的启示:
? 出资别玩 “空手套白狼”,认缴制不是 “不用缴”,迟早要兑现;
? 股东间有矛盾,先查《章程》和法律,别冲动表决 “除名”,否则可能反被起诉;
? 发现其他股东违约,先通过律师发函催告,保留证据,别直接动用 “除名权”。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公司治理中,“自身干净” 才是硬道理!你觉得股东全违约时,该怎么处理纠纷?评论区聊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