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纶公司曾与江西南昌县约定:只要在当地设立企业并投资,就能以优惠价拿700 亩商住用地。公司股东李江山和林承恩各占 50% 股份,两人成立江西新纶公司后因合作破裂,林承恩发传真要求退股,称 “江西项目的债权债务与我无关”。
关键转折:
?? 李江山随后用自己和妻子的公司(华通公司)成立万和公司,最终以万和公司名义竞拍拿下土地;
?? 林承恩起诉称李江山 “抢走公司商业机会”,索赔超 5000 万;
?? 最高法院查明:
1. 拿地需满足多项条件(成立房地产公司、缴纳 6000 万保证金等),香港新纶公司没资质、没出钱,反而是李江山的团队凑齐了条件;
2. 林承恩主动要求退股,长达 5 年不管公司,等于放弃了原计划;
3. 土地是公开竞拍的,万和公司是唯一符合条件的竞拍者,程序合法。
法院判决:
? 李江山不构成侵权!因为:
① 香港新纶公司没满足拿地条件,原本的 “商业机会” 不成立;
② 林承恩自己放弃投资,李江山找其他渠道拿地属于正常经营;
③ 没有证据显示李江山用了欺骗、隐瞒手段,反而是为了避免公司违约。
律师提醒:
1. 商业机会≠必然获利:法律上要先证明 “公司有能力且已实际争取机会”,光有初步意向不算;
2. 股东退出要彻底:像林承恩这样书面声明 “退出 + 不担责”,可能被视为放弃相关权益;
3. 程序合法是关键:公开竞拍、资质合规等证据能直接影响侵权认定。
给创业者的教训:
? 合作破裂时,退股协议要写清 “是否放弃后续商业机会”;
? 涉及土地、资质的项目,提前用书面文件固定各方义务;
? 发现对方可能 “抢机会”,及时用邮件、会议记录等留痕。
这个案例颠覆了 “股东拿走资源就侵权” 的认知!你觉得林承恩输在哪?评论区聊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