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仪陇某商贸公司破产清算时发现,6 名股东(含控股的供销社)在 2013 年通过股东会决议,以 "投资款保息" 名义从公司领取 35.9 万元利息。其中供销社拿了 21 万,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分走剩余款项。但公司当时已亏损,这笔 "利息" 被法院认定为变相抽逃出资!
关键争议:
? 股东会上通过的 "保息分红" 合法吗?
? 法院判了:违法!
根据《公司法》,股东出资后资金归公司所有,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抽回。哪怕股东会决议同意 "按月息 1.5% 付利息",实质也是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和债权人利益,必须全额退还!
案件细节:
? 股东辩称 "供销社承诺保息,我们是按政策入股",但法院指出:政策允许的 "保息" 需符合法定程序,直接从公司账上转利息属于滥用股东权利;
? 供销社主张 "用债权抵销退还款",但法院认为:抽逃出资和普通债权性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
? 即便过了 8 年,因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追回抽逃资金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律师提醒:
1. 股东出资不是借款:出资款归公司所有,想 "保本付息" 只能通过法定分红程序,不能直接约定利息;
2. 股东会决议也有禁区:即便全体股东同意,决议内容违法(如抽逃出资)照样无效;
3. 破产清算必查历史账:一旦公司破产,管理人会追溯 3-5 年内的异常资金流动,抽逃出资的股东大概率被追讨。
给企业的建议:
? 股东分红必须符合 "盈利 + 决议 + 完税" 三要件,禁止以 "利息"" 补贴 " 等名义变相退资;
? 合作社等特殊主体投资时,需特别注意政策合规性,避免用 "保息" 承诺吸引入股;
? 定期审计财务,发现历史遗留的 "保息" 问题尽早整改,避免破产时追责。
这个案例给所有股东敲响警钟:想从公司拿钱,得走合法程序!你身边有股东变相抽逃出资的情况吗?评论区聊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