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聊个外企高管 "偷单" 的真实案例:上海某流体设备公司是西班牙某阀门品牌的中国独家代理,总经理施某某在收到长沙某科技公司的询价后,表面让公司员工跟进报价,背地里却用自己控制的香港公司投标,最终以香港公司名义签下 313 万美元的订单,再通过母公司西班牙公司拿货(成本 191 万美元),空赚 122 万美元差价!
关键细节曝光:
?? 客户明确找的是 "中国代理商" 合作,以为香港公司是关联企业
?? 施某某用公司资源(员工、样本、资质)谈下订单,却把合同留给自己公司
?? 辩称 "共同参与获益",但法院识破:披露订单是为了借公司渠道拿货,不是让公司真正参与
法院怎么判的?
上海青浦法院一审认定:
? 业务属于公司经营范围,且公司投入了人力财力(员工跟进、提供资料),机会归公司所有;
? 施某某作为高管,未经股东会同意,私自把机会转给自家公司,违反忠实义务;
? 哪怕公司后来参与生产,也是被蒙在鼓里配合履约,不算 "同意转让机会"。
律师敲黑板:
1. 公司机会不等于个人机会:只要在公司经营范围内,且用了公司资源(客户信息、团队、资金),哪怕你发现的机会,也属于公司;
2. 披露不等于合法:想自己做,必须提前跟股东会说清楚 "我要拿这个订单",而且不能用公司资源;
3. 差价就是赔偿额:法院直接按你赚的差价算公司损失,别以为换个壳就能躲掉!
给老板的提醒:
? 重要业务跟进留痕,员工用公司邮箱、账号联系客户的,所有权归公司;
? 高管职权写进章程,特别是涉及对外签约、资源调用的权限;
? 发现 "偷单" 及时固定证据(邮件记录、合同文本、资金流水)。
这种 "吃里扒外" 的行为,法律绝不姑息!你身边有遇到过类似的高管侵权吗?评论区聊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