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出资后被宣告无效,出资股东不承担补足出资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在宣告无效前,知识产权经过依法评估作价,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股权出资义务已依法履行完毕;
2. 出资股东对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不存在主观恶意,例如:出资前不知道其知识产权会被宣告无效;
3. 股东之间对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的情形没有另外的约定。
因此,为了预防知识产权出资后被宣告无效的法律风险,各方当事人应当从不同角度作出防范:
(一)对于用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来说,建议及时办理评估作价和财产权转移手续,完成出资义务。
(二)对于公司及其他股东来说,应当认真严谨的评估知识产权的价值,而且需要明确约定出资后如果知识产权被宣告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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