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在公司做董事,有一次他来问律师,说公司有三位股东,注资本1000万,都还没有实际出资,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早就到了,他要不要提醒其他股东尽快完成实缴出资。
律师说当然要啊,因为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如果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没有履行出资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同理,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设立时认缴出资的股东负有的出资义务与公司增资时是相同的,因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督促股东出资的义务。要不然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外部债权人可以起诉董事、高管,要求赔偿呢。
老张听完大惊失色,他以为董事高管只有勤勉尽责义务,没想到还有催缴出资的义务,不催缴还要跟着一起赔偿。律师安慰他也没事,董事、高管赔偿后还是可以向没有出资的股东进行追偿,钱还是可以要求回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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