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最近比较郁闷,为啥呢?他说他有个股权转让纠纷,要求转让方和公司配合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他跑到被告居住地法院起诉,法院不受理,说让他去公司注册地法院告。同样是被告,为啥股东所在地法院不行,而公司所在地法院就可以呢?
律师告诉老张,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属于专属管辖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因公司设立、变更、合并、分立、解散、增资、减资、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等纠纷提起的诉讼,都是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呢,他要求转让股东和公司配合完成变更登记,属于专属管辖,不能简单依据被告所在地管辖规定。
12年 (优于74.77%的律师)
26次 (优于95.31%的律师)
21次 (优于96.56%的律师)
26829分 (优于98.26%的律师)
一天内
100篇 (优于98.57%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