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今天找到律师说,他最近买了一点股权,但尾款还没有付清,他通过查账发现,这个股权没有实际出资,问律师能不能不给尾款,除非原股东把这个股权给实缴到位。律师问他股权转让协议有没有这样一条,就是明确约定转让方没有实际出资或者足额出资,受让方可以不付股权转让款。他说没有这一条。
那这个尾款还是要付清,因为他买股权和对方卖股权是外部股权交易法律关系,而对方有没有实际出资和这个公司之间是内部股东出资法律关系,二者不是同一个范畴。
所以啊,股东有没有实际出资,足额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不是股东资格取得的前提条件。股权的取得具有相对独立性,股东出资不实或者抽逃资金等并不影响股权的设立和享有。所以小李呢并不能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简单以对方没有实际出资为由不付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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