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47条规定,设立时股东没有按时足额出资,不仅应当足额缴纳出资,还要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如果因为没有及时足额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东和知情但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些股东为了逃避出资责任,会将出资期限拉长,比如约定30年、50年出资到位。这一次,新公司法第48条明确规定了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情形。公司如果没钱清偿到期的债务,那么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出资期限将加速到期,股东不能以认缴期限没到为由拖着公司和债权人,股东需要在出资范围内提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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