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规定公司的基本信息需要对外统一公示。新公司法第11条,以后公司登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股东的认缴、实缴出资,出资时间和方式,股权转让包括公司章程都需要通过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对外公示。
这一条呢和34条结合来看。因为之前经常出现法定代表人拿着公章就对外签订担保,事后公司不认可说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但法院往往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认可了担保的行为。这次加强了公司公示章程的内容,那么之后与公司交易过程中,如果一个法定代表人随便拿着公章对外盖章担保,就需要谨慎了,作为随手可以查询到的章程信息,你在交易之前不去查看人家章程对法定代表人有没有权利限制,一定程度上就不构成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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