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生活在北京的人,早起上班坐地铁,都是痛苦不堪的,有很多挤地铁的秘诀,比如站在一个魁梧的男士前面,由他顺便把你推上去。
挤,不知什么时候起,成为一种常态,但是,这种常态有时却会酿成事故。
乘客邵女士去年在早高峰乘北京地铁时,被拥挤的人潮推倒导致腿部骨折,为此,她起诉北京地铁公司要求赔偿5万多元。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昨天开庭院审理后判决地铁公司承担10%,即赔偿5136元。
39岁的邵女士是一名商场导购,去年10月31号早上7点40分,她在北京地铁1号线苹果园站乘地铁,因在早高峰,进站的地铁还没完全打开门,正排队的邵女士就被后方人群拥簇着进入车厢,随即摔倒。
邵女士:右腿刺骨地疼,右脚扭向右边已经变形,地铁工作人员没有人来处理,地铁关上门开车了。我在地上躺着我被带到古城站,车上乘客把我抬到站台上,地铁工作人员给我打了120。诊断为右腿小腿骨折,右脚韧带断裂,当天手术后,现在我的脚仍旧肿胀麻木不能走远路,也不能下楼梯,我的工作需要长期站立,因此我失去了工作。
邵女士认为,自己正常购票并且排队上车,与地铁已经形成合同关系,但地铁公司却没有保障自己的安全,为此,邵女士起诉要求北京市地铁公司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5万多元,并且要求地铁公司为自己提供一份工作。
北京地铁公司代理人称不同意邵女士的诉求,她认为,邵女士当时是与其他乘客争抢上车抢座位,而被后方乘客挤倒在地,邵女士本人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
地铁代理人:原告的人身损害是第三方侵权导致的,因此由推撞原告之人承担赔偿责任。事发后,被告为原告及时拨打120,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被告地铁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认为,地铁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酌定为10%的相关责任。法院判决地铁公司赔偿邵女士各项损失5136元。
审判长吴朝辉: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这些公共场所管理人,有义务保障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果是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首先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地铁公司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一个补充责任。本案中,他人推挤是原告受伤的主要原因,根据本案的录像显示,地铁公司在地铁进站,还有乘客上车整个过程中,并没有有相关工作人员采取措施,我们是根据查明的事实,综合考虑了原告受伤的原因,根据公平原则酌定地铁公司承担10%的责任。
近年来,乘坐地铁摔伤、挤伤,甚至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法官分析,一些大城市的早晚高峰,地铁、公交车拥挤的现象比较普遍,承运者要落实管理责任,乘客要养成排队习惯,有序上车,提高自我保护和防止伤害他人的意识。一旦出现伤害事件或者纠纷,及时留证据,理性解决,多渠道获得赔偿救济。
只有地铁公司或公交公司在没有尽到相应的保障义务时,才承担补充责任。所以遇到这种情况,承运人和乘客都应当及时报警,同时稳控住第三人,防止他逃离,这样就可以获得足额的赔偿,如果涉及上下班时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也可以进行工伤认定,这样受害者也能获得更多的经济补偿。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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