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岁的严某吃顿夜宵,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只因在路边一个临时停车的举动,造成他人在黑夜中撞车致残。近日,从化法院判决严某及保险公司要赔偿48万余元给伤者。
2014年4月11日凌晨,50岁的严某驾驶自家小轿车搭着好友兜风,途中经过某夜宵大排档,便产生了和朋友吃夜宵的念头。由于地处从化老城区,道路狭窄,来往车辆较多,停车位紧张,严某贪图方便,就把车随意停在了路边,和好友一起去吃夜宵。
严某离开车吃夜宵期间,于某驾驶自家摩托车从亲戚家喝茶回来,由于晚上视线不好,等于某看到严某停在路边的小轿车时已经来不及了,虽然紧急刹车,但也与该车发生了碰撞,于某倒地受伤,两车也不同程度的受损。经从化市交警大队认定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严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此次事故造成于某重型内开放性颅脑损伤,颅底骨折、金牌软组织挫伤等。于某因病情需要在南方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及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等医院多次住院治疗至2015年2月12日出院。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于某被鉴定为七级伤残及部分护理依赖。
事后,于某一纸诉状将严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由于于某是三个未成年孩子的父亲,还有母亲需要赡养,所以还请求法院判决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上各项费用共计54万余元。
在法庭上,严某认为自己“很无辜”:车已经停在路边,而且已经熄火,于某自己驾车不慎撞了过来,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为消除严某心中疑惑,经办法官向交警部门调取了事故监控及照片,并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内容对严某进行了详细的解释,严某表示服从交警的责任划分。 法院认为,依据相关规定,于某的医疗费损失和其他损失共计134万余元。涉案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因严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于某42万元,严某赔偿于某6.6万余元。
法官说法 临时停车妨碍他人 出事故也要担责
有些人认为车停路边发生事故只是偶发事件,事实并非如此,从化法院还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2014年2月24日晚,陈某为解决内急,将驾驶的小轿车停放在某村道上,谁知内急尚未解决完毕,就听到哐当一声,郑某刹车不急,撞上了陈某停放的小车,发生了郑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从化市交警大队认定郑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陈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需要赔偿2.6万给郑某。
一般人都会认为车子只有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车子熄火停在路边,即使发生事故也无需承担责任,其实并非如此。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司机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应该选择在有停车位的地方停车;如果确实需要临时停车的,也应该选择适合停车的地方停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停车后要开启相应的警示车灯,并在车辆、车尾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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