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饶婷婷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496人看过举报
案件描述
一起因为医院贻误治疗时机,导致受害人所患重病没有得到及时治疗而死亡的医疗纠纷案件,大致案情如下:
患者xx于2011年10月19日凌晨5点10分因腹痛、左下肢麻木,胸闷入住xx医院,经过长达31小时的诊断,院方居然草率诊断患者为胃肠炎,并以症状治疗;院方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明明xx有胸闷,却居然连心脏部位的有关检查都没有做,反映出有关人员对工作态度极其不负责任,不懂医学的人都清楚,胸闷不是胃肠炎的症状,而由于院方严重失职,草菅人命,错误诊断,从而导致没能给患者及时、有效、正确的治疗,从而导致患者死亡这一严重后果。
深圳饶律师接受这一委托,面对需要很专业的医学方面的知识,一方面担心让失去家人的家属失望,另一方面又决心要为受害人讨个公道,为此,在几经思量下,决定接受委托:仔细研究该案件,对于病例上那些根本不懂的字迹一遍遍分析,查找专业医疗文献,发现了以下有利之点:
一、本案案件事实不清,责任划分不公,鉴定结论存在偏袒被告的嫌疑。
被告xx医院对于死者xx的病情的诊断是误诊而非,如果不是人为或故意曲解,如何连“漏诊”和“误诊”的区别都分不清?漏诊的概念是一个病人身上并存二种以上急性疾病的情况下,由于诊断不全面,一种疾病症状掩盖了另一种疾病的存在等原因,诊断上产生遗漏。误诊的概念是把一种疾病错误地诊断成为另一种疾病进行治疗的结果而言的。死者根本没有患胃肠炎,且至始至终都表现为动脉夹层的病症,这明明就是误诊何来漏诊?由于深圳市人民医院严重不负责任,不把病人当病人,不以病人为中心,错误诊断,以至于贻误最佳治疗时机,给死者家人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和损失,被告应当为其的过错承担全部责任。而深圳市医学会竟然作出被告承担次要责任的结论,如此让常人都难以置信的鉴定结论,不知深圳市医学会有没有尊重客观事实,有没有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
二、被告在此自欺欺人,掩盖事情真相,欺骗法院,妄想逃避其应该承担的责任。
患者之所以来被告处就诊,就是因为对该院的声望、医疗技术的信任,被告理应采取积极治疗手段,查找病因,而不是依据下班后匆忙赶来的肠胃科医生随意叩诊之后得出的诊断结果,胡乱下结论,并予以错误治疗。而被告却毫无医德之心,坚持谎称其诊断正确,并以假乱真,混淆概念,称患者的病情是突发的,无临床上任何征兆,没有给临床医生任何提示及抢救时机。
《心脏血管外科学》第三编,768页、《心血管外科学》第四编,658页、《心脏血管外科疾病-诊治技术与思路》第27章,这些文献对于主动脉夹层的病症不外乎“剧烈胸痛,为持续性锐痛,如刀割样难以忍受。患者烦躁不安,大汗淋漓”“刀割样疼痛能自胸部传至腹部,此时应与急腹症相鉴别,腹部夹层动脉瘤有时伴有呕吐、腹肌紧张、腹部压痛等征象
三、如果不是被告的错误诊治,且贻误最佳治疗时机,患者的生还机会将达百分之九十几。
从 2011年10月19日早上5点10分患者入住该院至2011年10月20日中午12点10分死亡这段时间,因为被告的误诊(非漏诊),不尊重医学救死扶伤的精神理念,自以为是,一直以肠胃炎予以错误治疗。根本不管患者的发病症状与诊断结果不相符,只会开出止痛药、打止痛针,舒缓和掩盖患者的实际病情,错失治疗的最佳时机。
目前,对于主动脉夹层的诊治,手术成活率非常高,文献《心脏血管外科学》指出:“1968年Wheat报告50例内科治疗患者,急性期死亡14%。”“DeBakey报告,自1970年以来的20年经验,I型手术死亡率为 20%,II型为8%,III型为16%…。如果患者的病情一开始能够被重视,并给予及时恰当的诊治,患者就不会死,至少从死亡率50%降到7%。
最终成功为受害人获得了医院的死亡赔偿金四十几万。深圳饶律师建议医疗纠纷案件当事人以下几点:
1、对于医学会的鉴定要持否定态度,认真研究其结论的每一字句,找出破绽
2、在比较高深的医学层面,需要查找相关的大量医学文献,以达到比较专业的程度,如误诊与漏诊的区别、临床症状表现、动脉夹层死亡率
3、对于费用清单,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的一些依据需要掌握清楚。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一起因为医院贻误治疗时机,导致受害人所患重病没有得到及时治疗而死亡的医疗纠纷案件,大致案情如下:
患者xx于2011年10月19日凌晨5点10分因腹痛、左下肢麻木,胸闷入住xx医院,经过长达31小时的诊断,院方居然草率诊断患者为胃肠炎,并以症状治疗;院方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明明xx有胸闷,却居然连心脏部位的有关检查都没有做,反映出有关人员对工作态度极其不负责任,不懂医学的人都清楚,胸闷不是胃肠炎的症状,而由于院方严重失职,草菅人命,错误诊断,从而导致没能给患者及时、有效、正确的治疗,从而导致患者死亡这一严重后果。
深圳饶律师接受这一委托,面对需要很专业的医学方面的知识,一方面担心让失去家人的家属失望,另一方面又决心要为受害人讨个公道,为此,在几经思量下,决定接受委托:仔细研究该案件,对于病例上那些根本不懂的字迹一遍遍分析,查找专业医疗文献,发现了以下有利之点:
一、本案案件事实不清,责任划分不公,鉴定结论存在偏袒被告的嫌疑。
被告xx医院对于死者xx的病情的诊断是误诊而非,如果不是人为或故意曲解,如何连“漏诊”和“误诊”的区别都分不清?漏诊的概念是一个病人身上并存二种以上急性疾病的情况下,由于诊断不全面,一种疾病症状掩盖了另一种疾病的存在等原因,诊断上产生遗漏。误诊的概念是把一种疾病错误地诊断成为另一种疾病进行治疗的结果而言的。死者根本没有患胃肠炎,且至始至终都表现为动脉夹层的病症,这明明就是误诊何来漏诊?由于深圳市人民医院严重不负责任,不把病人当病人,不以病人为中心,错误诊断,以至于贻误最佳治疗时机,给死者家人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和损失,被告应当为其的过错承担全部责任。而深圳市医学会竟然作出被告承担次要责任的结论,如此让常人都难以置信的鉴定结论,不知深圳市医学会有没有尊重客观事实,有没有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
二、被告在此自欺欺人,掩盖事情真相,欺骗法院,妄想逃避其应该承担的责任。
患者之所以来被告处就诊,就是因为对该院的声望、医疗技术的信任,被告理应采取积极治疗手段,查找病因,而不是依据下班后匆忙赶来的肠胃科医生随意叩诊之后得出的诊断结果,胡乱下结论,并予以错误治疗。而被告却毫无医德之心,坚持谎称其诊断正确,并以假乱真,混淆概念,称患者的病情是突发的,无临床上任何征兆,没有给临床医生任何提示及抢救时机。
《心脏血管外科学》第三编,768页、《心血管外科学》第四编,658页、《心脏血管外科疾病-诊治技术与思路》第27章,这些文献对于主动脉夹层的病症不外乎“剧烈胸痛,为持续性锐痛,如刀割样难以忍受。患者烦躁不安,大汗淋漓”“刀割样疼痛能自胸部传至腹部,此时应与急腹症相鉴别,腹部夹层动脉瘤有时伴有呕吐、腹肌紧张、腹部压痛等征象
三、如果不是被告的错误诊治,且贻误最佳治疗时机,患者的生还机会将达百分之九十几。
从 2011年10月19日早上5点10分患者入住该院至2011年10月20日中午12点10分死亡这段时间,因为被告的误诊(非漏诊),不尊重医学救死扶伤的精神理念,自以为是,一直以肠胃炎予以错误治疗。根本不管患者的发病症状与诊断结果不相符,只会开出止痛药、打止痛针,舒缓和掩盖患者的实际病情,错失治疗的最佳时机。
目前,对于主动脉夹层的诊治,手术成活率非常高,文献《心脏血管外科学》指出:“1968年Wheat报告50例内科治疗患者,急性期死亡14%。”“DeBakey报告,自1970年以来的20年经验,I型手术死亡率为 20%,II型为8%,III型为16%…。如果患者的病情一开始能够被重视,并给予及时恰当的诊治,患者就不会死,至少从死亡率50%降到7%。
最终成功为受害人获得了医院的死亡赔偿金四十几万。深圳饶律师建议医疗纠纷案件当事人以下几点:
1、对于医学会的鉴定要持否定态度,认真研究其结论的每一字句,找出破绽
2、在比较高深的医学层面,需要查找相关的大量医学文献,以达到比较专业的程度,如误诊与漏诊的区别、临床症状表现、动脉夹层死亡率
3、对于费用清单,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的一些依据需要掌握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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