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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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思嘉律师说法——未成年抚养司法观点集成!

发布者:李思嘉律师|时间:2017年06月03日|分类:离婚 |462人看过

一、引言

近年来,伴随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离婚纠纷案件数量的大幅增长,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纠纷也不断增多。  

                   二、司法观点

1、抚养费的给付比例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解析:司法实践中普遍做法都是直接按照固定月收入20%-30%确定抚养费。一般审判人员通说认为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不应简单地以父母固定收入的比例计算子女抚养费。

2、抚养费的给付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解析:随着公民生活水平提高,审判实践中出现补课费、课外兴趣培养费等超出国家规定的全日制教育费用之外的教育性支出是否应属于抚养费支付的范围。对于类似的教育费用,应根据客观教育环境、父母收入情况、培训内容、支出数额等因素,确定是否属于必要的教育费。

3、父母的收入确定  

子女抚养费应按照父母的月总收入计算。一般审判人员认为月总收入为税后年总实际收入按月均计算的实际收入,包括住房公积金、年终奖、季度奖等实际收入在内。除上述劳动收入以外,如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其他收入,如房屋租金、投资收益、经营性收益等,也应计算在实际收入的范围内。

4、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解析:根据上述规定,一般审判人员认为上大学及以后的费用不是父母法定的义务,是否支付取决于父母的负担能力及意愿。另外,如果子女虽然已成年,但因残疾、智力低下、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无法独立正常生活的,父母依然对其负有抚养义务。

5、主张变更抚养费应否得到支持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解析:根据上述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重点审查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必要性”。协议离婚中,当事人之所以同意离婚,通常系综合考虑包括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在内的各种因素,采取“一揽子”的解决方式。故当事人应尊重原有协议的效力,除非符合法定事由,否则对离婚协议中的子女抚养条款不得变更。

至于要求减少抚养费的案件,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对此明确规定,实践中除非主张减少抚养费一方能举证证明确实存在患重大疾病、失业等导致负担能力明显下降或者子女的实际需要降低等情形,否则不应支持减少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6、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可否以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期支付抚养费为由,拒绝其对子女进行探望                

探望权的行使与支付抚养费系独立的权利和义务。即使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其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同样中止探望权也并不意味着可以不支付抚养费。离婚双方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避免双方之间的矛盾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当探望权人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拒绝对方探望子女时,权利人可以协商或通过司法途径加以解决。

           三、李思嘉律师建议

1.当事人应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充分认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父母双方的共同义务和共同责任,而非一方的单方义务和责任,即使夫妻离异,也不能免除该义务。

2.离婚时,双方应当就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协商。双方应在协议中分项、详细地商定子女接受高中以上全日制教育的费用分担问题、子女兴趣培养与课外拓展费用的分担问题。

3.抚养费系支付给子女,维持其生活和教育水平的费用,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为子女利益而审慎使用抚养费,不得将抚养费挪作他用,对于每一笔抚养费的支出与使用应留存票据,做好记录。

        李思嘉律师法律热线:18155333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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