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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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思嘉律师说法——被执行人唯一房产可执行,但应保留其居住权!

发布者:李思嘉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4日|分类:房产纠纷 |1114人看过

                     1、案情回顾

   2015年,纺织公司依生效判决申请执行71岁的李某名下唯一住房,并承诺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后继续由李某居住直至死亡时止,不收取李某租金。

                     2、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居住权属于生存权,其权利位阶高于一般债权。居住权系房屋所有权结构中的占有、使用权能,可与所有权相分离。只要保障被执行人居住权,即可执行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的所有权。本案中,纺织公司已承诺保证李某居住权,执行法院可按法律规定并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在保证李某生活基本条件前提下实现债权,故裁定驳回李某执行异议。

                   3、李思嘉律师评析

   在保证被执行人原有居住条件下,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作出有限制条件的处置,不违背法律规定的立法精神。

   法条链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7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规定,只有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基本居住权利的条件下,才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唯一住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除非满足该条规定的三种情形,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不应豁免执行。

李思嘉律师法律热线:18155333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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