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嘉律师

  • 执业资质:1340220**********

  • 执业机构:安徽维晨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将400万房产1元转给母亲!是孝子?还是在犯法?

发布者:李思嘉律师|时间:2017年04月21日|分类:房产纠纷 |417人看过

现在,1元钱能买什么?“买一份报纸”“坐一趟公交车”“青菜能买一些吧”但是,小编今天要告诉你的是,1元钱能换来一套价值400万的房屋!

1、案情回顾

张三驾车撞伤行人李四,导致李四身受重伤。法院判决张三赔偿各类损失160万元。判决生效后,张三仅赔付了10万元便不再继续赔付。甚至将自己名下价值400万的房产让给母亲,价格仅为一元。受害人家属将张三及其母亲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产转移行为。

法院判决:

法院审查查明:本案中,张三在交通事故诉讼期间将自有房屋出售于其母,且出售价格仅为一元,对李四的债权利益造成实际损害,故李四及家属要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撤销这次房产转让行为。

在上面的案例中,整个中心就是债权人撤销权!接下来,小编要跟你好好聊聊债权人撤销权这一制度!

                           

2、债权人撤销权

法条链接: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李思嘉律师提示

1、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诉讼请求要全面而具体。

2、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未届清偿期,或者未取得生效司法文书确认的情况下,债务人出现法律规定的减损责任财产影响清偿债权人债权的情形,律师代理债权人此时提起撤销权诉讼,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

3、如果债务人赠与、无偿或者低价转让等行为发生在债权人设定债权之前,作为债权人的代理律师,要谨慎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

4、若债务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作出减损债务人责任财产的行为,债权人也可以首先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若因证据不足未获法院支持,在法定的一年除斥期间内再行提起撤销权诉讼。

5、虽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行为系恶意低价转让,但他们之间的转让行为已经被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债权人作为案外人,在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6、债权人及其代理人在无法自行取得证据时,应当及时根据法律规定在举证期内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或者委托评估。

李思嘉律师法律热线:18155333722.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