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A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注册资本2000万,实缴金额400万。其中徐某认缴1400万、实缴280万,林某认缴600万、实缴120万,两人的认缴出资期限均为两年。半年后,公司资本增资到10亿元,但实缴金额仍为400万,并约定在2024年12月31日之前缴纳全部出资。
2015年5月,A公司将注册资本由10亿元减至400万元,并向工商登记机关隐瞒了其对B公司所负7000万元债务的情况。因A公司未能清偿债务,B公司遂将A公司连同股东告上法庭。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审理后认为,A公司尚欠B公司7000万元欠款系事实,应以其全部财产对B公司承担责任。A公司及其股东在明知公司对外负有巨额债务的情况下,隐瞒事实,未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减资,该减资行为无效,A公司的注册资本应恢复到减资以前,即注册资本仍为10亿元。
法院判决A公司向B公司支付欠款7000万元;对A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徐某和林某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李思嘉律师评析:
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缴纳出资,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对于实行认缴制的公司来说,股东个人尚未缴纳的注册资本,与一般的债务并无区别,同样可以看作是公司股东对公司所负的债务。
本案中,A公司的减资行为类似于抽逃出资,B公司有权要求徐某和林某对于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A公司的股东缴纳出资以承担本案中的责任,符合平衡保护债权人和公司股东利益这样的立法目的。
特别提示:
在公司认缴制下,各股东在确定注册资本数额时,需要考虑公司发展的实际需要、公司未来为取得某项资质可能需要的注册资本数额,以及公司与股东的税务筹划,既不可盲目求大,也不可过于贪小。
对于公司设立、股权变更、增资或减资等公司重大事务,建议委托或聘请专业的法律人士协助办理,应避免走入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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