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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农民施工队的权益如何保护?

发布者:李思嘉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3日|分类:劳动纠纷 |447人看过

目前,建筑市场产生了很多的无效施工合同。无效合同中的实际施工人很多由于不具备施工资金、技术及组织能力,工程施工能力差,十分容易与发包人产生各种各样的纠纷。基于这样的现状,《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才创设了“实际施工人”的概念。
   一、啥是“实际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是指在施工合同无效情况下实际履行工程施工义务的主体。
   1、合同无效情形包括: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借用资质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
   2、只有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等从事工程施工承包人才属于实际施工人。
   3、不是所有的施工合同均会产生实际施工人,若只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无效,并不涉及第三方合同主体,则不可将承包人称为实际施工人。
    二、关于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总承包人提起诉讼的问题
《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该解释是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应严格审慎适用《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第二款规定,可按照以下观点进行处理:
  1)应严格认定实际施工人,不可随意扩大实际施工人的标准;
  2)只有在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人破产、下落不明或资信状况严重恶化,才能准许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总承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3)适用《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时,原则上第一手承包合同与下手的所有转包合同均应当无效。
  4)不准许借用实际施工人名义,以适用《最高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第2款为名,提起以发包人或总承包人为被告的诉讼,恶意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
  5)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款已经或者可以结算清楚,欠付工程款范围明确,方可依法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给付责任。
    三、关于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86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在施工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承包人是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实践中,关于施工合同无效,承包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存在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承包人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可以享有工程价款的请求权,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实现工程价款请求权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应该赋予承包人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拥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不仅符合法理和立法宗旨,同时也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公平合理。
    四、关于实际施工人的管辖问题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实践中,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之间往往会约定仲裁管辖,那么在这种情况应如何确定管辖呢?应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若实际施工人仅以转包人被告主张权利,则应以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的管辖约定为准,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与发包人的管辖约定对实际施工人没有约束力。
  2)若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及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的,若发包人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的均有管辖约定,则以实际施工人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管辖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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