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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不尽职被判刑

发布者:李思嘉律师|时间:2017年03月17日|分类:劳动纠纷 |1549人看过

刑罚,看似离普通百姓很遥远,但看过这个案例,你还会这么想吗?防范风险、不踩法律红线,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就是保护好自己。

2012年4月,傅某为偿还债务,向浙江杭州某银行提交虚假申请材料以骗取贷款。被告人孟某作为上述贷款申请业务主要负责人,未按国家规定严格履行贷款业务审查职责,导致该行发放贷款500万元只收回60万元。

同年8月9日,被告人孟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原审法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现在从三个方面为您解读案例:

一、犯罪特征和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将原来《刑法》186条对违反发放贷款罪的条文改为:“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我们看法条时,应该从两点把握一是“违反国家规定”,二是“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

1、是“违反国家规定”——总的来说是未履行尽职义务,法律上说的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例如本案中:

(1)贷款前未对贷款申请材料进行相应的真实性调查,

(2)贷款发放后亦未对贷款资金流向进行必要的追踪调查。

2、是“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该罪立案标准为:

(1)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二、角色和责任的认识

主办和协办是银行内部制度适用的概念,用于区别一笔贷款银行经办人的角色,但这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反映到法律上更应关注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如何认定的问题应该是实质重于形式,即谁接触资料?谁审查资料?谁对真实性负责?这些问题才是案件审查的重点。

三、给相关业务员工的建议

1、严守合规底线,做好尽职调查,对明显有问题的报表、项目、合同、抵押物等借款申请资料,要严格把关,何为尽职,就是作为专业人员比一般人注意义务要求更高;

2、绝对杜绝“好心”帮助客户造假,迎合审查审批;

3、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挽回损失,切莫消极等待,因为该罪为结果犯。

           

                 李思嘉律师法律帮助热线:18155333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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