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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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贺某、杨某、贺某、李某、柳某、尤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林苗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16日 30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马某与贺某、杨某、贺某、李某、柳某、尤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某,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榆阳区。
委托代理人张律师,陕西驼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苗,陕西驼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女,1985年10月10日出生,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人,现住榆阳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贺兵岐,男,1954年7月17日出生,榆林市榆阳区芹河乡人,现住榆阳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1953年7月17日出生,榆林市榆阳区芹河乡人,现住榆阳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柳某,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榆林市榆阳区芹河乡纪小滩村人,现住榆阳区。
上述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贺某,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榆阳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尤某,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
上诉人马某因与上诉人贺某、杨某、贺某、李某、柳某、尤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5)榆民初字第02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关于《房屋买卖协议书》的效力问题、李某作为共同借款人的配偶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涉案借款的利息支付情况以及涉案100万元借款的两支借据来源情况、款项支付情况等均需进一步予以查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5)榆民初字第023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马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460元、上诉人贺某、杨某、贺某、李某、柳某、尤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230元分别予以退回。

林苗律师逻辑严密、思维活跃,擅长民商法(含债务债权、人身损害赔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公司法、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劳动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榆林
  • 执业单位:陕西尊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820********02
  • 擅长领域:公司法、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