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院中律师

  • 执业资质:1370120**********

  • 执业机构:舜翔律所(全国优秀律所)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公司法合同纠纷人身损害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二审不能重新鉴定的情形

发布者:王院中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1313人看过

一审鉴定并经质证加以采信的,二审原则不得重新鉴定

鉴定结论的过多过滥,以鉴代审是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要切实解决好鉴定结论过滥、鉴定程序启动随意化的问题,特别对于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或者重复鉴定的,一定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的规定,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一审程序中的鉴定结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经当事人之间相互质证后加以采信的,二审程序中原则不再准许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