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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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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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借款后去世,债主可起诉继承人

作者:张颖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6次举报

债务人赵某借款后身亡,因还款问题迟迟未解决,借款人赵先生将赵某的继承人宁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欠款300万元及相应利息。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宁女士以管理赵某遗产为限偿还赵先生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



案情简介

原告:自己借款赵某后,其身亡,债务无法解决
原告赵先生诉称,2016年5月,债务人赵某向他借款300万元(约定年息24%,月息2%),并出具了收据。债务人赵某按月偿还利息至2018年4月4日,每月金额6万元,此后再未偿还。2018年4月24日,债务人赵某身亡。现有关款项的归还问题,至今尚未有现实可行的办法予以解决,故诉至法院。


被告:对借款并不知情,愿放弃继承权
被告宁女士辩称,她放弃继承权,如果法院判决支持赵先生诉讼请求,她可以将所知的遗产情况告知赵先生。对于借款并不知情,赵先生也没有提供其向赵某借款的证据,借款是否成立由法院认定。赵先生主张的财产保全费用、担保费用和律师费,没有法律依据,不是赵先生直接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先生向赵某提供借款,有转账凭证和收据为证,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赵某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赵某已去世,应由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负责清偿。

庭审中,宁女士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赵某的遗产,依据继承法相关规定,在遗产处理前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即该放弃行为具有不确定性。另,即便宁女士放弃继承赵某的遗产,其仍为遗产的管理人,仍有妥善管理遗产的义务,并以遗产为限清偿赵某生前所欠债务。

对于借款金额,赵先生虽仅举证证明其转账金额为280万元,但赵某在其出具的《收据》中自认借款金额为300万元,且截至2018年4月每月归还利息6万元,该利息标准与《收据》中约定一致,据此,法院认定赵某欠款本金为300万元。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时间,基于赵某现已去世,赵先生要求其继承人宁女士履行偿还义务,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宁女士应在管理赵某遗产范围内给付赵先生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张颖律师为北京斌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所合伙人,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吉林大学民商法学硕士,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斌道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5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房产纠纷